鉴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於科特迪瓦局势的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1572(2004)号决议、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643(2005)号决议、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727(2006)号决议及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第1782(2007)号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鉴於上述决议已分别透过第9/2005、18/2006、16/2007及3/2008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鉴於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有义务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 鉴於第1643(2005)号决议决定将第1572(2004)号决议第7和第8段规定的制裁措施延长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其後,第1727(2006)号决议又将该等措施以及第1643(2005)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制裁措施延长至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而第1782(2007)号决议又将上述措施延长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鉴於公布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的第90/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决定执行第1572(2004)号决议规定的措施;而公布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的第32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及公布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内的第29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又决定延长第1727(2006)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鉴於有需要按照第1782(2007)号决议的规定再次延长该等措施; 再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2002号法律规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军火或任何有关军用物资,尤其是军用飞机和装备到科特迪瓦; (二)向科特迪瓦提供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谘询或训练; (三)进口来自科特迪瓦的毛坯钻石,对应的对外贸易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编码为:71021000(未分类钻石,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71022100(工业用钻石,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割开或粗磨,但未镶嵌)、71023100(非工业用钻石,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割开或粗磨,但未镶嵌)及71051000(钻石制尘及粉末)。 二、上款规定不适用於: (一)向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和支援该行动的法国部队提供的专门用於支助它们或供其使用的用品和技术援助; (二)事先由根据第1572(2004)号决议第14段设立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核准、专门用於人道主义或保护目的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有关的技术援助和培训; (三)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以及从事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纯粹为个人使用而暂时出口到科特迪瓦的防护服用品,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 (四)事先向(二)项所述委员会报备、暂时出口到科特迪瓦供正在根据国际法采取行动的国家所属部队使用的用品,该国采取行动的唯一目的是直接协助撤离科特迪瓦境内的本国国民和它有责任给予领事保护的人员; (五)经(二)项所述委员会事先核准、专门用於支持《利纳——马库锡协定》第三款(f)项规定的重组国防和安全部队进程或用於该进程的军火和有关军用物资及技术培训和援助用品。 三、根据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前述各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个人或实体欲向上款(二)项所述委员会报备,应以书面方式向经济局提交有关申请,经济局将透过恰当途径将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