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行使第11/1999号法律第十四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授权审计长办公室主任赵占全硕士,以便在本办公室范围内从事下列工作: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并接受名誉承诺; (三)批准特别假期,以及就年假批准请求及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四)代表审计署签订所有编制外和散位之合同; (五)批准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续期,但仅限於不涉及有关报酬条件的更改为限; (六)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七)批准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员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九)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准许按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发放有关人员的年资奖金及津贴; (十)签署计算和结算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十一)批准人员及其家属到卫生局接受健康检查委员会检查; (十二)决定有权收取日津贴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出外公干,但以收取一日津贴为限; (十三)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又或在上项所指条件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四)批准超时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五)准许为人员、物品与设备、不动产与车辆投保; (十六)批准作出由载於审计署本身预算及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预算开支表章节中的拨款承担的进行工程及取得财货和劳务之开支,但以澳门币拾伍万元为限;如属获批准免除竞投及订立书面合同者,有关金额上限减半; (十七)除上项所指开支外,还准许作出审计署内每月运作所必需和固定的负担带来的支出,如设施的不动产租赁及动产租赁、水电费用、清洁服务费用、楼宇共同管理费或其他同样性质的开支; (十八)准许载於预算内之拨款帐目开支的支付,但须根据现行法例之规定,证实为合法、有预留款项和已获有权限实体准许; (十九)以审计署的名义签署一切有关应由办公室订立的合同的公文书; (二十)批准就存档於办公室的文件提供资料、查询及发出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十一)签署属办公室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以外的实体和机构的文书; (二十二)准许金额最高达澳门币五千元的招待费。 二、透过经审计长认可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本办公室主任可将有利於审计署运作的权限转授。 三、对行使本授权所作出的行为,得进行必要诉愿。 四、本授权不影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五、废止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3/2007号审计长批示。 六、本办公室主任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予以追认。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审计长 蔡美莉 ———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审计署 审计长办公室主任 赵占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