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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2/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第52/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七)项、(九)项及(十四)项。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27
【法规编号】 66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第52/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七)项、(九)项及(十四)项。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现将第52/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七)项、(九)项及(十四)项的行文修改如下:
  
  “(七)批准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续期,但以薪酬条件不变者为限;
  
  (九)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十四)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和津贴,以及将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二、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情况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三、旅游局局长至本批示公布之日止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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