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现将第52/200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七)项、(九)项及(十四)项的行文修改如下: “(七)批准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的续期,但以薪酬条件不变者为限; (九)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十四)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和津贴,以及将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二、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情况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三、旅游局局长至本批示公布之日止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