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二条及第4/2004号法律第五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旨在设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共同划定的军事禁区。 第二条 军事禁区 下列土地视为军事禁区: (一)第41/2000号行政法规保留的土地,位於澳门半岛新口岸填海区第9号街区F地段,其周界及四至在附於本行政法规并为其组成部分的地籍图内载明,该图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发出,编号为4029/1992; (二)第41/2000号行政法规及第22/2004号行政法规保留的土地,位於氹仔岛兵房斜巷及望德圣母湾大马路之间,其周界及四至在附於本行政法规并为其组成部分的地籍图内载明,该图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发出,编号为5857/2000。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