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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8/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度售票服务的...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06
【法规编号】 67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度售票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广星传讯有限公司”签订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度售票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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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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