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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2/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一常设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06
【法规编号】 67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一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48,300.00(澳门币肆万捌仟
  
  叁佰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一项金额为$48,300.00(澳门币肆万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山礼度,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高级技术员江暹珍;
  
  委员:技术辅助员张嘉慧;
  
  候补委员:行政技术人员余慧清;
  
  候补委员:技术辅助员熊兆茵。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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