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48,300.00(澳门币肆万捌仟 叁佰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一项金额为$48,300.00(澳门币肆万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山礼度,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高级技术员江暹珍; 委员:技术辅助员张嘉慧; 候补委员:行政技术人员余慧清; 候补委员:技术辅助员熊兆茵。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