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12/2004号行政法规修订的第30/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八)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体育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一)António Fernandes(菲能地); (二)徐达明; (三)崔德江; (四)林婉妹; (五)刘衍泉; (六)马有恒; (七)萧威利; (八)鲍马壮; (九)阮爱武; (十)尹君乐。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