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2007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公共行政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 (一)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五)、(六)及(九)项规定的代表: 行政长官办公室代表白丽娴;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张翠玲; 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代表黄善文;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代表沈颂年; 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谭俊荣; 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陈秀英; 行政暨公职局副局长杨俭仪。 (二)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十)项规定的人士: 王浦劬; 石立炘; 米健; 何欢颜; 林明基; 柳智毅; 马志毅; 马善才; 梁庆球; 陈伟民; 刘伯龙; 潘志明; 邓安琪; 萧志伟; 谢顺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员的任期均为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