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号法令核准的《公证法典》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经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五)项、第23/2000号行政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民政总署法律及公证办公室法学士莫秀珍(级别13,等级I,高级技术员)及法学士高立德(顾问高级技术员),在该办公室处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而未能担任专责公证员职务期间,按此顺序履行民政总署专责公证员的职务。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