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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5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公共实体2008年的车辆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1-07
【法规编号】 678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公共实体2008年的车辆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所指公共实体2008年的车辆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供个人使用的车辆:
  
  (1)汽缸容积不超过1,300c.c.840公升
  
  (2)汽缸容积1,301c.c.至1,600c.c.1,440公升
  
  (3)汽缸容积1,600c.c.以上1,500公升
  
  (二)用作运送人员或货物的一般工作车辆:
  
  (1)汽缸容积不超过1,300c.c.1,020公升
  
  (2)汽缸容积1,301c.c.至1,600c.c.1,440公升
  
  (3)汽缸容积1,600c.c.以上1,728公升
  
  (4)轻型摩托车192公升
  
  (5)重型摩托车264公升
  
  (三)用作调查或巡逻的一般工作车辆:
  
  (1)汽缸容积不超过1,300c.c.1,080公升
  
  (2)汽缸容积1,301c.c.至1,600c.c.1,440公升
  
  (3)汽缸容积1,600c.c.以上1,800公升
  
  (4)轻型摩托车144公升
  
  (5)重型摩托车480公升
  
  二、上款(一)项订定的限度不适用於行政长官及政府主要官员的供个人使用的车辆。
  
  三、用作往返澳门与氹仔、澳门与路环的车辆,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分别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两倍及三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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