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九日在巴黎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书; 又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交存加入书的同日以照会作出通知,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同时,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在国际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包括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送交保管实体关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英文文本的适用部分及相应的中、葡文译本; ——公约及其附件的中文正式文本,以及以该公约及其附件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此外,由於附录1、附录2及附录3并非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在此不予以公布。有关附录可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网站浏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通知书 (参阅:文件LA/GEN/BM/2006/192) “(……) 我谨奉示向阁下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二○○五年十月十九日在巴黎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陈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公约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其2005年10月3日至10月21日於巴黎召开的第三十三届会议上, 监於教科文组织之宗旨在於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参考了有关人权的现有国际文件; 了解到联合国大会於2003年11月3日通过了有关体育运动促进教育、健康、发展与和平的决议58/5,特别是其第七款的内容; 意识到体育运动应当为保护健康,为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体育,以及为促进国际理解与和平发挥重要作用; 注意到为消除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需要鼓励和协调国际合作; 对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以及由此对他们的健康、公平竞赛的原则、消除欺骗行为及对体育运动的未来的影响表示关注; 注意到使用兴奋剂问题危及教科文组织的《国际体育运动宪章》以及《奥林匹克宪章》体现的道德原则和教育价值观; 忆及在欧洲委员会框架内通过的《反对使用兴奋剂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在各国反兴奋剂政策以及政府间开展合作的基础上制定的国际公法文件; 还忆及教科文组织分别於莫斯科(1988年)、埃斯特角(1999年)和雅典(2004年)组织召开的第二届、第三届和第四届国际体育部长和高官会议通过的关於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建议书,以及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2003年)通过的第32 C/9号决议; 铭记2003年3月5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世界大会”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及《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哥本哈根宣言》; 注意到优秀运动员对青少年的影响; 意识到为了改进兴奋剂检查工作,以及更好地了解影响使用兴奋剂的各种因素,以便找到最有效的预防措施,目前需要开展并促进相关的研究; 也意识到坚持对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以及一般民众开展预防使用兴奋剂教育的重要意义; 注意到需要提高缔约国实施反兴奋剂计划的能力; 还意识到公共管理当局和负责体育运动的组织有责任相互配合,预防和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尤其要依照公平竞赛的原则,确保在体育赛事中端正操守,保护参赛运动员的健康; 还认识到这些管理机构和组织应当为此共同努力,确保各相关层面的工作具有最大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决心进一步加强合作,消除体育运动中的使用兴奋剂现象; 还认识到要消除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现象,部分取决於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标准与具体作法逐步走向协调一致,也取决於各国国内和国际间的合作; 本公约於2005年10月19日获得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