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Luen Cheong Hong、耀镇行、美俭(澳门)有限公司、精明药品有限公司及科达有限公司向卫生局供应诊疗消耗品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下列公司订立「向卫生局供应诊疗消耗品」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3,269,854.60(澳门币壹仟叁佰贰拾陆万玖仟捌佰伍拾肆元陆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7年 $ 69,207.60 2008年 $ 830,491.00 2009年 $ 346,037.90 Luen Cheong Hong 2007年 $ 85,826.50 2008年 $ 1,029,918.10 2009年 $ 429,132.60 耀镇行 2007年 $ 53,896.00 2008年 $ 646,751.30 2009年 $ 269,479.70 美俭(澳门)有限公司 2007年 $ 88,803.00 2008年 $ 1,065,636.70 2009年 $ 444,015.30 精明药品有限公司 2007年 $ 89,888.50 2008年 $ 1,078,661.70 2009年 $ 449,442.40 科达有限公司 2007年 $ 349,592.60 2008年 $ 4,195,110.80 2009年 $ 1,747,962.90 二、二零零七年之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内经济分类「02.02.07.00.02 —— 诊疗消耗品」帐目之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负担将由登录於该等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