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李家慈建筑商」签订有关为澳门监狱进行「澳门监狱——澳门仓库装修工程」(直接磋商编号:0011-AQ/DFP/2007)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