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统计暨普查局代局长邝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国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关为统计暨普查局设施提供清洁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