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七条,连同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 签订为行政暨公职局提供防火墙及网络管理系统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