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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两台救生气垫车”的供应合同。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19
【法规编号】 68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两台救生气垫车”的供应合同。


  监於判给新康诚汽车有限公司供应「两台救生气垫车」的交货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康诚汽车有限公司订立「两台救生气垫车」的供应合同,金额为$2,980,000.00(澳门币贰佰玖拾捌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942,100.00
  
  2008年
  
  $ 2,037,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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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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