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306/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力宝威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订立「氹仔多用途表演中心工程」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23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2,825,555.50(澳门币贰佰捌拾贰万伍仟伍佰伍拾伍元伍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23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264,895.00 2006年 $ 1,863,679.34 2007年 $ 696,98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