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巴斯花工程服务顾问有限公司向建设发展办公室提供「污水处理站及固体垃圾搬运系统范畴的技术顾问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巴斯花工程服务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向建设发展办公室提供「污水处理站及固体垃圾搬运系统范畴的技术顾问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620,000.00(澳门币壹佰陆拾贰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810,000.00 2008年 $ 81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