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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1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签订“向建设发展办公室提供污水处理站及固体垃圾搬运系统范畴的技术顾问服务”的合同。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19
【法规编号】 68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签订“向建设发展办公室提供污水处理站及固体垃圾搬运系统范畴的技术顾问服务”的合同。


  监於判给巴斯花工程服务顾问有限公司向建设发展办公室提供「污水处理站及固体垃圾搬运系统范畴的技术顾问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巴斯花工程服务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向建设发展办公室提供「污水处理站及固体垃圾搬运系统范畴的技术顾问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620,000.00(澳门币壹佰陆拾贰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810,000.00
  
  2008年
  
  $ 8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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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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