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予海关关长徐礼恒一切所需的权限,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超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提供车载移动式大体积封装货件检查系统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