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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0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适用於一百五十个轻型出租汽车或的士客运经营执照的规定,该等执照由民政总署透过公开竞投发...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12
【法规编号】 68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适用於一百五十个轻型出租汽车或的士客运经营执照的规定,该等执照由民政总署透过公开竞投发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订定适用於一百五十个轻型出租汽车或的士客运经营执照的规定,该等执照将在本批示生效後,由民政总署透过公开竞投发出。
  
  二、执照自其签发之日起计有效期最长为八年,且不得延期,而执照持有人亦不得将之转让予他人。
  
  三、在上款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如用作的士的车辆确定性不获通过检验、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状况恶化、呈现明显的损耗或被确认具其他合理理由,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则许可将该车辆更换。
  
  四、第二款订定的期限届满後,用作的士的车辆注册将被注销。
  
  五、自为取得注册而接受初次检验之日起计,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士的车辆,如符合《道路交通法》所订定的各项要件,得获许可重新注册作私人用途。
  
  六、《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的规定适用於本批示所规范的事宜。
  
  七、十月十八日第366/99/M号训令核准的《轻型出租汽车(的士)客运规章》以及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号训令的规定补充适用於本批示所规范的事宜,但与本批示的规定不相符者除外。
  
  八、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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