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明-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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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3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拨入法务公库。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12
【法规编号】 68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拨入法务公库。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2003号行政法规第九条(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拨入法务公库。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