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潜山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建房一幢归被告所有,大众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因原被告双方矛盾仍然存在,被执行人吴某某一直拒不交付车辆。单某某于2023年9月12日向潜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将大众小轿车立即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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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郝某某与其妻王某某(已故)育有五个子女。现郝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的低保金320元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其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申请人郝某某轮流在除被告郝某华之外的其他子女处居住生活。
小安(化名)的父亲与母亲离婚,约定小安由父亲抚养,小安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其18周岁止。父母离婚后,小安与父亲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后父亲因患尿毒症丧失劳动能力,每月还需支付医药费、透析费等治疗费用,平时主要依靠爷爷奶奶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
原告唐某某出生于1924年8月,现年90岁。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等5人系原告唐某某的子女。原告与妻子郑某某现因年老而无劳动能力,每月仅享有200元老年补贴及50元移民费,合计每月收入250元,无其他收入来源。
许春财与杨顺局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杨顺局与许春财离婚,双方婚生女由许春财抚养,杨顺局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自2013年6月份起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2013年度的抚养费2800元于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李某与其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原告耿某、赵某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长子耿甲、次子耿乙、三子耿丙。现在原告二人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于一子彭小某。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彭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后经通州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自2013年12月起彭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某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