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 本批示订定有关为执行及跟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而在各公共部门及机构设立工作小组的规则。 二、 本批示的规定适用於所有直接参与推行《路线图》并载於成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所公布的名单内的公共行政部门及机构。 三、 附件一公布的名单内所载的公共部门及机构的工作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公共部门或机构一名领导官职或等同官职的据位人,并由其担任协调员; (二)公共部门或机构领导指派的一名副协调员,以协助协调员,并在协调员不在及因故不能视事时代理其职务; (三)各负责相关工作项目的组织附属单位的主管; (四)具备贯彻目标所需的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 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及跟进《路线图》中与其部门相关的改革措施的执行。 五、 附件二公布的名单所载的公共部门及机构的领导应指派一名或多名负责人以统筹及跟进《路线图》。 六、上款所指公共部门及机构在跟进《路线图》的工作时,由所属监督实体协调,并由行政暨公职局协助。 七、 工作小组的协调员或第五款所指负责人,应於历年内每季度末将能清晰显示相关工作进度的数据及其他资料输入行政暨公职局特设的电脑程式内。 八、 行政暨公职局负责处理上款所指数据及其他资料,以便研究及分析《路线图》的改善工作,并向监督实体提交报告。 九、本批示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第二款所指者) 应设立工作小组的公共部门及机构名单 行政长官 1.新闻局 行政法务司 1.行政暨公职局 2.法务局 3.身份证明局 4.印务局 5.民政总署 经济财政司 1.经济局 2.财政局 3.统计暨普查局 4.劳工事务局 5.博彩监察协调局 6.社会保障基金 7.退休基金会 8.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9.澳门金融管理局 保安司 1.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2.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 3.治安警察局 4.司法警察局 5.澳门监狱 6.消防局 7.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 社会文化司 1.卫生局 2.教育暨青年局 3.文化局 4.旅游局 5.社会工作局 6.体育发展局 7.旅游学院 8.澳门大学 9.澳门理工学院 运输工务司 1.土地工务运输局 2.地图绘制暨地籍局 3.港务局 4.邮政局 5.地球物理暨气象局 6.房屋局 附件二 (第二款所指者) 不设立工作小组但须指派负责跟进《路线图》的人员的公共部门及机构名单 行政长官 1.澳门基金会 2.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 行政法务司 1.国际法事务办公室 2.法律改革办公室 3.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 经济财政司 1.消费者委员会 2.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常设秘书处辅助办公室 3.金融情报办公室 4.人力资源办公室 保安司 1.警察总局 2.保安协调办公室 社会文化司 1.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2.澳门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 3.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 运输工务司 1.建设发展办公室 2.电信管理局 3.环境委员会 4.民航局 5.能源业发展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