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公共行政改革统筹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以配合“公共行政改革谘询委员会”,从政策决策层次,统筹协调相关范畴的政策谘询及确立执行计划。 二、“委员会”负责: (一)订定、策划及统筹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政策的基本目标,以及落实该等政策的策略及方法; (二)制定有关落实公共行政改革和现代化政策,尤其是《公共行政改革路线图》各阶段的计划,并监察其执行。 三、“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行政法务司司长,由其任主席; (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三)各政府司长办公室主任或其代表; (四)行政暨公职局局长,由其任秘书长; (五)行政暨公职局行政现代化厅厅长,由其任副秘书长; (六)财政局代表一名; (七)法务局局长; (八)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代表一名; (九)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 (十)行政暨公职局副局长一名。 四、“委员会”最少每月举行一次会议。 五、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秘书长或由主席指定的成员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六、如“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涉及其他施政领域,相关施政领域的政府司长得协助主席主持会议。 七、主席可邀请其他政府成员、公共部门、公共或私人实体或公务员团体的代表,以及专家或对所讨论事宜有认识及经验的人士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八、“委员会”成员及上款所指人员因出席会议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九、“委员会”秘书处由“公共行政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负责其运作。 十、“委员会”的运作费用由行政暨公职局的预算承担。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