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26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经济发展委员会成员: (一)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代表: 澳门中华总商会代表崔世昌及候补代表黄国胜; 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代表黄桂玲及候补代表李治洪。 (二)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人士: Filipe Santos; Manuel Santos; 王守基; 王孝仁; 江锐辉; 何鸿燊; 何万昌; 何海明; 吴福; 吴立胜; 李雁玲; 余荣让; 周锦辉; 马有恒; 高开贤; 徐伟坤; 崔世平; 崔煜林; 张立群; 陈乃九; 陈守信; 陈志杰; 陈健文; 区宗杰; 梁金泉; 梁炳照; 许开程; 冯志强; 冯家超; 黄志成; 温泉; 叶一新; 杨允中; 杨俊文; 杨道匡; 刘本立; 刘伯龙; 刘雅防; 刘艺良; 潘汉荣; 禤永明; 卢德华; 颜延龄; 关锋; 苏树辉。 (三)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代表: 经济局局长或其法定代任人;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旅游局局长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获委任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