氹仔客运码头的临时设施的运作涉及实施和履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手续,这表明需要设立出入境事务站;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第4/2003号法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氹仔客运码头的出入境事务站 一、在氹仔客运码头的临时设施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务站,在氹仔客运码头的永久设施开始运作前,具临时性质。 三、出入境事务站每日运作,并可二十四小时运作。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