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1/1999号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审计署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及享有财政或行政自治部门及机构的管理帐目进行年度帐目审计。由第2/2001号审计长批示所订定的帐目及基本资料之组成及制作指引,为审计署履行职责提供了保证。伴随 着特区政府在行政及财政管理进行的一系列系统规范和完善优化,需要对审计长批示的内容作出修订,以配合政府行政财政改革的发展进程。 基於此, 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11/1999号法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必须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据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之管理帐目的编制及组成文件》,向审计署送交上一财政年度的管理帐目、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资料。 二.财政局必须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根据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之辅助资料的组成文件》,向审计署送交上一财政年度之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资料。 三.代理银行必须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据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三《代理银行之公共财务年度活动报告的组成文件》,向审计署送交上一财政年度的公共财务会计报表及管理资料。 四.所有提交之帐目及资料必须按以下规范整理: 1. 注明须由负责人签名及加盖钢印之表格及一切证明书均须按格式提交正本; 2. 除上款所指文件外的其他预设格式,应视作为满足审计需要的示范格式。部门或机构若有任何沿用的、现成的报表已涵盖这些预设格式之所有内容,可以直接提交而不必重新编制; 3. 在提交2款所指之资料时,不论是采用本批示附件所示的预设格式,还是采用部门或机构所沿用的、现成的报表,均必须以Excel格式或Access格式编制数码化档案,而只在特殊情况下可提交纸本副本; 4. 部门或机构提交所有的纸本副本,必须经过监证程序;在提交3款的数码化档案应刻录於唯读光碟上并由负责人加签确认; 5. 部门或机构应提交清单以表列及说明所有附件内要求但没有提供之格式、报表及管理资料,并提交或有之法理依据。 五.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若管理帐目所属的年度内更换全部负责人(如更换全部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新负责人应在原负责人终止职务日起之四十五日内,向审计署送交一份就彼等在该财政年度内担任职务期间的管理帐目、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资料。 六.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若部门及机构改变财政制度,负责人应在改变财政制度日起之四十五日内,向审计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门改变财政制度之前一日的管理帐目、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资料。 七.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若部门及机构被撤销,转移财产之负责人应在法定转移限期内,向审计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门被撤销之日的预算执行的决算、会计报表、债权债务和资产管理的资料。 八.废止公布於在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的第2/2001号审计长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审计长 蔡美莉 ——— 附件一 享有行政或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之管理帐目的编制及组成文件 1管理帐目——格式1a(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2 管理帐目—— 格式1b(只适用於享有行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3 收入徵收表—— 格式2(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4 开支支付表—— 格式3。 5 出纳活动帐—— 格式4。 6 财政局公共会计厅发出之支付证明—— 格式5。 7 银行实体发出之结余证明—— 格式6。 8 收入调节表—— 格式7(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9 结余调节表—— 格式8。 10 未入帐支票表—— 格式9,以及相应支票之银行对帐单。 11 预算开支与已付开支对照表—— 格式11。 12 借出款项表—— 格式12(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13 财务投资表—— 格式13(只适用於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14 可盘点资产之价值表—— 格式14。 15 可盘点资产之价值变更表—— 格式15。 16 在职人员变更表—— 格式16。 17 兼任其他职务的人员表—— 格式17。 18 资助私人及私人团体活动之财务资助表—— 格式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