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氹仔第17地段(A1)之“澳门皇冠酒店”Hotel Crown Towers Taipa的所有人“新濠博亚酒店(澳门皇冠)有限公司”,根据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申请将该酒店确定声明具有旅游用途。 鉴於场所符合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号法令第四条规定的要件及考虑到旅游局的赞同意见。 基於此;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五星豪华级的“澳门皇冠酒店”Hotel Crown Towers Taipa被确定声明为具有旅游用途。 二、旅游用途之给予,除遵守酒店活动的一般要件外,还须遵守下列特别要件: (一)该酒店应经营一家能提供传统澳门本土菜肴及传统葡国菜式之餐厅,但不局限於仅提供以上两种菜式; (二)该酒店应优先聘用澳门居民及完成旅游学院课程或本 地其他培训机构所设之酒店业务课程之人士; (三)该酒店接待处应有能正确地讲官方语言及英语之人 员。 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