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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92/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作为签订“教育心理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四楼装修工程”承...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10
【法规编号】 68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2/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作为签订“教育心理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四楼装修工程”承揽合同的签署人。


  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长苏朝晖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朗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教育心理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四楼装修工程”承揽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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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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