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007号法律第八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申请《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四)项所指的特别驾驶考试,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逗留的证明文件; (二)持有由未有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的驾驶执照采取互惠待遇的内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出的有效驾驶执照; (三)通过在卫生局注册的医生为证明其有能力驾驶而进行的体格及健康检验。 二、申请人拟报考的车辆类别,应等同或类同其持有的驾驶执照上所标注者,否则不获批准。 三、当申请人持有的驾驶执照并非以中文、葡文、英文或法文制定,则应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种正式语文的译本。 四、符合第一款所指要件的申请人无须接受驾驶理论测验。 五、特别驾驶考试,包括相应车辆类别的驾驶实习测验及技术测验。 六、特别驾驶考试的考核规则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的考核规则相同,但无须遵守有关驾驶教学的强制性学时的规定。 七、申请人仅可选择粤语、普通话、葡语或英语作为特别驾驶考试的使用语言。 八、持有有效学习驾驶准照的申请人,只可分别在教练员或考核员的陪同下,於许可学习驾驶或进行驾驶考试的公共道路上驾驶,且必须使用教练车辆。 九、通过特别驾驶考试的申请人,获民政总署签发相应车辆类别的特别驾驶许可证。 十、关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的有效期及续期的规定,适用於特别驾驶许可证。 十一、特别驾驶考试的申请费用、特别驾驶许可证的签发、续期及更换的费用分别等同驾驶考试的申请费用、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的签发、续期及更换的费用。 十二、核准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的特别驾驶许可证式样。 十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