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007号法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并经第1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道路交通规章》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核准及取代驾驶执照的式样 核准驾驶执照新式样,该式样将取代载於第104/2005号行政命令附件的式样,并作为该行政命令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现有驾驶执照的有效性 现有的驾驶执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澳门驾驶执照 尺寸:86mm x 54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