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第2/1999号法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设立“公共行政改革谘询委员会”(下称“谘询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及宗旨 “谘询委员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谘询组织,其宗旨是就政府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改革政策提供意见。 第三条 组成 一、“谘询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行政长官,由其任主席; (二)行政法务司司长,由其任副主席; (三)行政暨公职局局长,由其任秘书长; (四)行政暨公职局行政现代化厅厅长,由其任副秘书长; (五)行政长官办公室的代表一名; (六)政府各司司长办公室的代表各一名; (七)法务局局长; (八)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 (九)行政暨公职局的一名副局长; (十)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 二、“谘询委员会”成员不可少於二十五人。 三、主席可邀请主要官员、公共部门、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及对议题有认识及经验的人士,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界别谘询组织的成员以个人名义或作为相关组织的代表列席“谘询委员会”的会议。 四、主席得委托“谘询委员会”成员及上款所指人士参与开展“谘询委员会”的活动所需的研究和计划,以及编制报告书。 第四条 委任及任期 一、上条第一款(五)、(六)、(九)及(十)项所指成员,由行政长官以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 二、上款所指成员的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 “谘询委员会”的职权 一、“谘询委员会”的职权为就下列事宜发表意见、提交报告,并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一)公共行政改革的一般政策; (二)公共行政改革措施,尤其关於行政现代化、完善行政运作、优化公共财政制度、提高服务素质及建立新行政文化等; (三)公共部门的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公职法律制度及公共行政当局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及合作等领域。 二、“谘询委员会”还具有下列职权: (一)搜集其他国家及地区所推行的行政改革措施的资料,并进行综合研究及评估引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体制内的可能性及成效; (二)分析公共行政改革措施的执行成效,并向政府报告有关结果; (三)对主席安排的其他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条 主席的职权 一、主席的职权为: (一)代表“谘询委员会”; (二)召集及主持“谘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三)订定及批准全体会议的议程; (四)行使本行政法规或其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主席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职权授予“谘询委员会”副主席。 第七条 副主席的职权 副主席的职权为: (一)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职权。 第八条 运作 一、“谘询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平常大会,并可由主席主动提出或应最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特别大会。 二、“谘询委员会”的会议召集应最少提前四十八小时作出,而召集书应列明议程。 三、每次会议均须缮立会议纪录,其内须摘录会议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尤须指出会议日期、地点、出席成员、审议事项,以及提出的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 专项小组 一、“谘询委员会”内可附设专项小组,负责对行政改革政策的专题进行研究、跟进,并提出建议及提交报告。 二、上款所指专项小组按“谘询委员会”委托,行使履行本身任务所需的职权。 三、行政长官可以批示订定专项小组的协调员及成员的报酬。 第十条 顾问 一、“谘询委员会”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有贡献的专业人士中委任顾问,尤其负责进行与“谘询委员会”各工作领域相关的学术及技术研究。 二、顾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其内订定担任有关职务的条件及相应报酬。 第十一条 秘书处及技术支援 一、“谘询委员会”内设立一秘书处,负责提供“谘询委员会”运作所需的一切行政技术支援,包括负责处理日常文书、按主席的指示编制全体会议及专项小组的会议议程及会议纪录,以及执行主席所责成的其他职务。 二、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并由副秘书长辅助。 三、秘书处由上款所指人员及秘书长指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以及按“谘询委员会”需要而招聘的人员组成。 四、秘书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秘书长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