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情报办公室财政预算修改的核准,有需要调整经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44/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该办公室的常设基金总金额。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将拨予金融情报办公室的常设基金总金额由$144,908.00(澳门币壹拾肆万肆仟玖佰零捌元整)调整至$136,091.00(澳门币壹拾叁万陆仟零玖拾壹元整),而有关该基金之行政委员会的组成则维持不变。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