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构思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郑观应故居纪念馆设计工作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康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