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理工学院的建议下;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月四日第11/91/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三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门理工学院管理科学高等学校开设会计暨金融学士学位补充课程,为期一年,颁授学士学位。 二、核准上款所指课程的学术与教学编排和学习计划。该学术与教学编排和学习计划载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三、凡持有澳门理工学院商贸高等专科学位课程(修读会计暨财务专业)高等专科学位者可报读会计暨金融学士学位补充课程。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一 会计暨金融学士学位补充课程学术与教学编排 一、学术范畴:企业管理科学 二、专业范畴:会计及金融 三、课程的正常期限:一年 四、完成课程所需学分为42学分,其分配如下: ——修读附件二表一已选专业范畴的必修科目及八门选修科目,取得36学分。 ——修读附件二表一已选专业范畴的两门选修科目或修读附件二表二所载的两门选修科目,取得6学分。 五、授课语言:中文/英文 附件二 会计暨金融学士学位补充课程学习计划 表一 专业范畴科目 科目 种类 学分 会计 专业英语 I 必修 3 专业英语 II " 3 研习计划 I " 3 研习计划 II " 3 管理会计 I 选修 3 管理会计 II " 3 高级财务会计 I " 3 高级财务会计 II " 3 会计电算化 " 3 会计资讯系统 " 3 高级税务学 " 3 高级审计学 " 3 公司法 " 3 财务报表分析 " 3 会计理论 " 3 财务风险管理 " 3 会计学专题 " 3 金融 专业英语 I 必修 3 专业英语 II " 3 研习计划 I " 3 研习计划 II " 3 中央银行 选修 3 商业银行管理 " 3 固定收益证券 " 3 金融经济学 " 3 金融衍生工具 " 3 投资银行学 " 3 金融风险管理 " 3 实证金融 " 3 房地产经济学 " 3 信托与租赁 " 3 证券投资学 " 3 保险学 " 3 金融学专题 " 3 表二 选修科目 科目 种类 学分 全面优质管理 选修 3 电子商贸 " 3 策略管理 " 3 领导理论与才能 " 3 营运管理 " 3 企业行为与团队管理 " 3 资讯系统管理 " 3 贸易理论与政策 " 3 注: 1. 学生须选择一个专业范畴。 2. 本课程所有科目均为学期制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