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将一切所需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爱达利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向司法警察局路氹分局提供及安装闭路电视监察及录影系统设备之公证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