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九月六日第27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龙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交通事务局大楼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27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216,680,000.00(澳门币贰亿壹仟陆佰陆拾捌万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九月六日27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60,883,085.00 2007年 $ 141,680,000.00 2008年 $ 14,116,9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