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九月二十三日第291/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定贤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交通事务局大楼设计连建造承包工程之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291/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2,407,200.00(澳门币贰佰肆拾万柒仟贰佰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九月二十三日第291/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177,000.00 2007年 $ 2,124,000.00 2008年 $ 106,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