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十月十三日第301/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澳门大学订立「交通事务局大楼设计连建造承包工程之质量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01/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1,991,192.00(澳门币壹佰玖拾玖万壹仟壹佰玖拾贰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十月十三日第301/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142,228.00 2007年 $ 1,706,736.00 2008年 $ 142,22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