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友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体育发展局辖下体育设施草地保养及护理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友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体育发展局辖下体育设施草地保养及护理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6,844,800.00(澳门币陆佰捌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996,400.00 2008年 $ 3,422,400.00 2009年 $ 1,426,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