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6号法律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正规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学习年限的实施日程如下: (一)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校年度起,幼儿教育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二)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校年度起,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并由该学校年度入读初中教育第一年的学生开始适用。 二、为着一切法律效力,现时幼儿教育第一年、第二年及小学教育预备班分别相当於幼儿教育第一年、第二年及第三年。 三、在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学校可选择保持现时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或对在该学年入读初中教育第一年的学生实行新学制。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