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土地工务运输局副局长陈汉杰工程师,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及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o, Limitada”签订“港珠澳大桥澳门着陆点相关工程顾问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