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权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扩建澳门运动场主贵宾厢房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