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许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门设立分行 许可住所设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邮编:200336)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一分行,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银行业务。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