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七月五日第29/99/M号法令修订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号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实体的代表为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投资委员会组成成员,为期一年: (一)主席: 李炳康——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二)常务委员: 李灿烽——土地工务运输局; 杨宝仪——经济局; 孙家雄——劳工事务局。 (三)非常务委员: 张素梅——民政总署; 刘玉叶——财政局; 余少萍——卫生局; 白文浩——旅游局; 李盘志——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