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强工程师担任政府驻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获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冯少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