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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67/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许可经营名为《万家乐》之幸运博彩,并核准有关法定规章。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09
【法规编号】 68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7/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许可经营名为《万家乐》之幸运博彩,并核准有关法定规章。


  鉴於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为了引入名为《万家乐法定规章》的博彩新项目而作出的阐述;
  
  考虑到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赞同意见及其对於施行上述博彩规则而作出的建议书;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名为《万家乐》之幸运博彩之经营。
  
  二、核准载於附件内之《万家乐法定规章》,此规章为本批示的组成部份。
  
  三、本对外规范性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万家乐法定规章

  
  第一条 
  
  用具
  
  万家乐博彩用具包括:
  
  (一)六副至十二副纸牌,每副共52张;
  
  (二)一个派牌盒(“牌靴”)及一张或多张作割牌之用的纸牌;
  
  (三)一部自动洗派牌机;
  
  (四)一部洗牌机;
  
  (五)一张博彩台,台上设有一张或两张台证及七个或多於 七个座位。
  
  第二条 
  
  开始投注
  
  一、开始时,庄荷先将牌洗匀,再由一位博彩者割牌或庄荷本人割牌,将白咭插入尾端约十二张牌之上,再将整套已洗匀的纸牌放入派牌盒(“牌靴”)内,牌面全部向下,然後庄荷按用牌多少副,销去同数目之牌张,亦可选择由第一张牌的牌面点数决定应销去多少张牌方开始派牌。
  
  二、场方可於每次使用一个派牌盒(“牌靴”)来开始派牌时进行示范,但最多只能开出示范三局。
  
  三、如使用自动洗派牌机则牌张放入仪器後直接发牌而无须经过第一款规定之程序。
  
  第三条 
  
  最後一局
  
  一、牌派至白咭牌时,乃最後一局或只可多进行一局。将白咭取出後,待该局完毕,重新洗牌。牌张如有污损,应更换一套新牌。
  
  二、在不妨碍上一款之规定下,场方保留在任何一局完结後更换派牌盒(“牌靴”)的权利。
  
  第四条 
  
  阳反牌
  
  牌局中途出自派牌盒(“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之牌张偶有阳反,阳反之牌及该局之投注仍然有效,牌局继续进行。
  
  第五条 
  
  纸牌点数
  
  纸牌的点数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人形纸牌,10及合计十点者,俱作零点。
  
  (二)其余的则照牌面点数计算,而牌面9点者为最大点数纸牌。
  
  第六条 
  
  家数
  
  只限两家参与博彩:
  
  (一)“庄”家;
  
  (二)“闲”家。
  
  第七条 
  
  派牌
  
  一、开始时,从“闲”家起以交替形式一次一张地派,每家派发两张纸牌,闲家先开牌。
  
  二、使用自动洗派牌机时,派发予闲家及庄家之牌张牌面必须朝上,每局结束後,牌张必须放回洗派牌机内。
  
  第八条 
  
  销牌
  
  场方保留於每局开始时是否销去派牌盒(“牌靴”)上的纸牌的权利,但第二条规定程序除外。
  
  第九条 
  
  增牌
  
  一、每家在获派首两张纸牌後,只限增牌一张。
  
  二、场方可从下列两种增牌方法中选其一,如下:
  
  方法一:
  
  (一)当“庄家”及“闲家”首两张纸牌合计点数为9点或8点(例牌),即定胜负,点数较高者胜。如两家持有点数相同的纸牌则该局作和;
  
  (二)当“庄家”及“闲家”首两张纸牌合计点数相同,且为7、6、5、4、3、2、1或0点,双方各须增牌一张,闲家先获增牌。增牌後合计点数较高者胜。如两家持有点数相同的纸牌则该局作和;
  
  (三)当“庄家”及“闲家”首两张纸牌合计之点数不同,且为7、6、5、4、3、2、1或0点,则点数较小的一方须先增牌一张。
  
  (1)如增牌後之合计点数依然小於对家的,则对家无须增牌并胜出该局;
  
  (2)如增牌後之合计点数大於或等於对家的,则对家必须增牌一张,增牌後合计点数较高者胜。如点数相同则该局作和。
  
  方法二:
  
  (一)当“庄家”及“闲家”首两张纸牌合计点数为9点或8点(例牌),即定胜负,点数较高者胜。如两家持有点数相同的纸牌则该局作和;
  
  (二)当“庄家”及“闲家”首两张纸牌合计点数相同,且为7、6、5、4、3、2、1或0点,双方各须增牌一张,闲家先获增牌。增牌後合计点数较高者胜。如两家持有点数相同的纸牌则该局作和;
  
  (三)当“庄家”及“闲家”首两张纸牌合计之点数不同,且为7、6、5、4、3、2、1或0点,则点数较小的一方须先增牌一张。
  
  (1)如增牌後合计之点数依然小於对家的,则对家无须增牌并胜出该局;
  
  (2)如增牌後合计之点数等於对家的,则对家无须增牌,该局作和;
  
  (3)如增牌後合计之点数大於对家的,则对家必须增牌一张,增牌後合计点数较高者胜。如两家持有点数相同的纸牌则该局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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