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需要在适时制作和通过二零零八年度政府施政方针、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和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及第6/2006号行政法规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着有关目的,各机关二零零八年度预算计划提案经有权限实体核准後应送交财政局。 二、由各机关编制的提案应尽可能明确说明其活动的主计划和次计划,使其作为预算之根据。 三、对二零零八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的准备,各公共行政机关应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零七年七月六日——财政局以传阅公函将用作编制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特区总预算提案的格式,包括有关「行 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资料,连同有关的填写指引一并寄予各部门; (二)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将经有权限实体审核後的由各部门填写有关於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开展的「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资料送交财政局; (三)至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向财政局递交获监督实体一般性批准的预算提案,连同已填妥的(一)项所提及的格式 (不包括「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格式); (四)至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财政局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送 交由各机关提供的提案资料,该资料关乎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施行和/或跟进的工程、研究、计划或方案; (五)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土地工务运输局分析各机关交来的各项提案,以便确定评估成本、施工期及参与方式,并送交财政局一份总提案,该提案包括实施条件,特别是预估之施工阶段; (六)至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财政局呈交为订定二零零八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提案的开支和收入总值、按经济分类编号分列每章的总负担之建议; (七)至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局告知关於载於二零零八年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各自治实体所能得到的“公营部门——转移”金额的最後决定; (八)至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自治实体的权限机关核准预算草案并呈具监督权限的实体根据行政长官既定指引审议该预算案,以及送财政局听取意见; (九)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向行政长官呈交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预算案、政府施政方针计划、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PIDDA/2008)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综合预算(OR/2008); (十)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向行政会呈交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预算案,并附同自治实体本身预算计划; (十一)至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向立法会呈交二零 零八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十二)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向行政长官呈交自冶实体的本身预算计划,连同财政局意见书及预算执行时所需的法规草案。 四、经济财政司司长指导二零零八年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和二零零八年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的准备工作,为着有关目的,加强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长办公室的必要联系。 五、为了便於制作二零零八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各机关应向财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资料和解释。 六、考虑局势发展和采取措施的必要性,而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识别行政当局收入和开支总额,另一方面,订定更长期限之预算纲领;无论机关的行政和财政制度为何,机关所递交的开支提案应考虑下列情况: (一)预算人员开支应以现实施的薪俸点为基础; (二)取得资产及劳务的开支预计应大致反映出过往两年的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额的偶然性增加应只考虑相应取得金额的变动; (三)连同预算提案,非自治机关或享有行政自治权的机关,应提供於二零零八年期间有权享受特别假期和已被批准延至该年度享受特别假期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团的预计数目; (四)由自治实体申请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的转移,倘若其没经法律指定或订定,应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来源或收入支付的负担; (五)为使可准确综合公共部门之间转移之款项,若部门未 能确保赠与或收取的部门亦将同等金额登录於其收入/开支预算内时,则不得於其本身预算内登录从其他部门取得或拨予其他部门的「预算转移」; (六)鉴於自治实体可自备对其他由财政局负责的帐目起辅 助或补充作用的司库帐目,因此,只须将该等帐目中转移予澳门退休基金会的金额登录於有关支出预算。该等转移为法律规定或其他例外性质的共同分担; (七)除非有适当解释,否则不应因购置机关的办公场所而 从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中或自治实体的本身预算内拨款; (八)对二零零八年度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准备,应考虑预算从本年度转移的责任款项,包括由法规延长的责任款项。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