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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4/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过的有关防扩散问题的第1737(2006)号决议...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04
【法规编号】 68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过的有关防扩散问题的第1737(2006)号决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过的有关防扩散问题的第1737(2006)号决议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决议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第1737(2006)号决议
  
  2006年12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561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号决议,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并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重申严重关切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安理会提交的许多有关伊朗核计划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报告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议,包括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决议,
  
  重申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的报告(GOV/2006/15)列举了有关伊朗核计划的若干悬而未决问题和关切,包括一些可能涉及军事核层面的问题,并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无法得出伊朗没有未经申报的核材料或核活动的结论,
  
  重申严重关切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4月28日的报告(GOV/2006/27)及其结论,包括原子能机构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设法澄清伊朗核计划的所有方面,在了解情况方面存在的空白依然是令人关切的问题,而且原子能机构无法在其就伊朗不存在未经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提供保证的努力中取得进展,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6月8日报告(GOV/2006/38)、2006年8月31日报告(GOV/2006/53)和2006年11月14日报告(GOV/2006/64)证实,伊朗既没有按第1696(2006)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後处理活动,也没有按《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亦未按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他步骤,也未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决议的规定,而这些步骤是建立信任不可或缺的,痛惜伊朗拒绝采取这些步骤,
  
  强调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於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注意到这一解决办法将有利於其他地区的核不扩散努力,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继续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持下,寻求谈判解决,
  
  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以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阻止伊朗发展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和导弹计划,直至安全理事会认定本该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
  
  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危险,以及在这方面,伊朗仍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仍未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 (2006)号决议的规定,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1. 申明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第GOV/2006/14号决议所要求的步骤,这些步骤是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和解决悬而未决问题所不可或缺的;
  
  2. 决定,伊朗应不再拖延地暂停以下扩散敏感核活动:
  
  (a)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後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由原子能机构加以核实;
  
  (b)所有与重水相关的项目,包括建设一个重水研究反应堆,也由原子能机构加以核实;
  
  3. 决定,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或为在伊朗境内使用或使伊朗受益,直接或间接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可能有助於伊朗的浓缩相关活动、後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有助於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不论它们是否源於本国领土,即:
  
  (a)列入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8/Part 1第 B.2、B.3、B.4、B.5、B.6和B.7节中者;
  
  (b)列入S/2006/814号文件INFCIRC/254/Rev8/Part 1第A.l和B.l节中者,但提供、销售或转让以下者不在此列:
  
  (一)第B.l节所列、用於轻水反应堆的设备;
  
  (二)第A.l.2节所列、轻水反应堆组装好的核燃料元件中的低浓缩铀;
  
  (c)列入S/2006/815号文件中者,但提供、销售或转让第二类物项中第19.A.3节所列者不在此列;
  
  (d)安全理事会或下文第18段设立的委员会(下文简称“委员会”)视需要认定的、可能有助於浓缩相关活动、後处理或重 水相关活动,或有助於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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