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三十日第65/84/M号法令第一条第二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载於本批示且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取代经第67/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附件一。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 附件一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直接津贴 学历 具专业资格 不具专业资格 学士学位或等同学历 $2,500.00 $2,000.00 高等专科学位或等同学历 $2,150.00 $1,950.00 不具备高等学历 $1,730.00 $1,200.00 |